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485號
TCDV,108,重訴,485,2020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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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85號
上 訴 人 宗佩瑛 


被 上 訴人 宗佩珍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
月7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1024萬767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萬33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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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