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原 告 林宏昌
法定代理人 周素蓮
被 告 張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月1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 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 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 條之16第1 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5月12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09年5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