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0號原 告 黃聖幃 張翠娟 黃士恩 黃詩婷 黃復財 黃復進 黃復生 黃玉櫻 黃勝賢 林黃素英 黃勝發 黃绣蘭 黃衣琪 黃绣滿 黃家展 黃秀華 黃秀鈺 黃秀惠 黃翠珍 黃靜芬 共 同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被 告 黃勝梁 訴訟代理人 胡郁伶律師被 告 黃勝川 黃福清 黃玉霞 黃玉美 黃玉珍 黃美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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