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51號
TCDV,108,訴,951,2020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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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51號
原   告 陳吉雄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複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
被   告 陳育智 
訴訟代理人 陳宏毅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過失傷害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 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8年度交簡上字第75 號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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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