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號
TCDV,108,訴,4,2020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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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啟明 

被上 訴 人 中邑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小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2日本院
108年度訴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
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
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計算式:300萬元-774,384元=2,2
55,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
上完整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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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邑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