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958號
TCDV,108,訴,3958,202006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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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張淑媛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賴俊渝 
被   告 劉榮村 
被   告 林劉阿照
法定代理人 林啟民 
被   告 陳元熙 
      羅錦益 
      劉萬串 
      黃鉦雄 
      陳維彬 
      黃振榮 
      黃柯秀好
      黃文政 
      高珠寶 
      賴朝銘 
      劉陳金滿
      黃啟恒 

      沈儒麟 
      賴一德 
      賴美文 

      周榮祺 
      周淑華 
      周孟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95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林張淑媛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35
萬7802元【詳見本院卷第17頁訴訟標的價額欄所載】,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1396元未據上訴人林張淑媛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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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