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張淑媛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賴俊渝
被 告 劉榮村
被 告 林劉阿照
法定代理人 林啟民
被 告 陳元熙
羅錦益
劉萬串
黃鉦雄
陳維彬
黃振榮
黃柯秀好
黃文政
高珠寶
賴朝銘
劉陳金滿
黃啟恒
沈儒麟
賴一德
賴美文
周榮祺
周淑華
周孟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95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林張淑媛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35
萬7802元【詳見本院卷第17頁訴訟標的價額欄所載】,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1396元未據上訴人林張淑媛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