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901號
TCDV,108,訴,3901,202006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90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程彥博 
被   告 常崴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朱宇杰 

被   告 楊福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53,112.53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違約金,並得按起訴時原告銀行牌告美金賣出即期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17,191.33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並得按起訴時原告銀行牌告美金賣出即期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歐元77,713.15元,及如附表三所示利息、違約金,並得按起訴時原告銀行牌告歐元賣出即期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民國108年12月12日起訴時訴之聲明, 請求被告應按「給付時」原告銀行牌告美金、歐元賣出即期 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嗣於109年5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 聲明,請求被告應按「起訴時」原告銀行牌告美金、歐元賣 出即期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為(見本院卷第298頁)。核屬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合於前述規定,應予准許。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常崴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於107 年8月30日邀同被告朱宇杰楊福賓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保 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 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



匯、損壞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3,500萬元限額內 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被告公司於108年6月26日及7 月10日向原告分別借款美金60,000元、美金67,000元,共計 美金127,000元;又於108年1月11日起陸續向原告申請開發 進口遠期信用狀4筆,經原告同意開發國外遠期信用狀,該 信用狀項下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代為墊付,共計美金37,629 .62元及歐元112,386.4元。惟被告自108年9月10日起本金到 期未清償,尚欠原告美金共70,303.86元、歐元77,713.15元 ,依渠等簽立之約定書條款第5條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再依107年8月30日簽立綜合授信契約書第4條約定, 借款人依契約之約定申請動用額度,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或到 期不履行時,除應按到期日當日原告所訂該幣別一般外匯授 信利率加年率百分之2.5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 另按遲延利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另按遲延利息百 分之20加付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請求被連帶清償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等。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三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 、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綜合授信契約、外幣授 信利率資料、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及約定事項、遠期信用狀授 信記錄卡、客戶開狀資料查詢資料表、進口單據到達處理記 錄單、進口信用狀及外幣貸款未還款案件到期日查詢資料、 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郵局回執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 ,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 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 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 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再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



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 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 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列各款情形 ,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 45年台上字第142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公司邀 同被告朱宇杰楊福賓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嗣後未 依約清償,迄今仍積欠原告如主文第一、二、三項所示之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 ,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 一次清償,又被告朱宇杰楊福賓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分 別對上開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 、二、三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附表一:
┌─┬──────┬────────┬────────┬───────┬─────────────┬──────────────────┐
│編│原借款本金 │借 款 起 迄 日 │最 後 付 息 日 │求 償 本 金 │遲延利息(以第一筆到期日 │ 違 約 金 │
│ │(美金) │ │ │(美金) │108年9月10日原告公告一般外│ │
│ │ │ │ │ │匯美金授信利率7.35%加2.5 │ │
│ │ │ │ │ │%計算) │ │
│ │ │ │ │ ├──────┬──────┼─────────┬────────┤
│ │ │ │ │ │ 利 率 │起 迄 日 │逾期6個月以內,按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 │ │ │遲延利息利率10%計│按遲延利息利率20│
│號│ │ │ │ │ │ │ │%計 │
├─┼──────┼────────┼────────┼───────┼──────┼──────┼─────────┼────────┤
│1 │6萬元 │自108年6月26日起│108年9月18日 │43,286.08元 │年息9.85% │108年9月19日│108年10月20日起至 │109年4月20日起至│
│ │ │至108年9月10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109年4月19日止 │清償日止 │
├─┼──────┼────────┼────────┼───────┼──────┼──────┼─────────┼────────┤
│2 │67,000元 │自108年7月10日起│108年9月17日 │9,826.45元 │年息9.85% │108年9月18日│108年10月19日起至 │109年4月19日起至│
│ │ │至108年9月25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109年4月18日止 │清償日止 │
├─┼──────┼────────┼────────┼───────┼──────┼──────┼─────────┼────────┤




│ │ 合 計 │ │ │53,112.53元 │ │ │ │ │
└─┴──────┴────────┴────────┴───────┴──────┴──────┴─────────┴────────┘
附表二:
┌─┬───────────────────────────┬──────┬───────┬──────┬───────────┬─────────────────┐
│編│ 墊 款 明 細 │墊 款 日 │到 期 日 │最後付息日 │遲延利息(以第一筆到期│ 違 約 金 │
│ │ │ │ │ │日108年9月10日原告公告│ │
│ │ │ │ │ │一般外匯美金授信利率7.│ │
│ │ │ │ │ │35%加2.5%計算) │ │
│ ├────────┬─────┬──────┬─────┤ │ │ ├───┬───────┼────────┬────────┤
│ │開 狀 日 │開狀金額 │墊款金額 │求償金額 │ │ │ │利率 │ 起 迄 日 │逾期6個月以內, │逾期超過6個月, │
│ ├────────┤(美金) │(美金) │(美金) │ │ │ │ │ │按遲延利息利率10│按遲延利息利率20│
│號│信用狀編號 │ │ │ │ │ │ │ │ │%計 │%計 │
├─┼────────┼─────┼──────┼─────┼──────┼───────┼──────┼───┼───────┼────────┼────────┤
│1 │108年1月11日 │29,000元 │21,693.45元 │6,014.62元│108年5月2日 │108年10月21日 │108年9月18日│年息 │108年9月19日起│108年10月20日起 │109年4月20日起 │
│ ├────────┤ │ │ │ │ │ │9.85%│至清償日止 │至109年4月19日止│至清償日止 │
│ │9NC2/00118/6426 │ │ │ │ │ │ │ │ │ │ │
├─┼────────┼─────┼──────┼─────┼──────┼───────┼──────┼───┼───────┼────────┼────────┤
│2 │108年1月11日 │29,000元 │5,901.5元 │4,141.49元│108年5月10日│108年11月4日 │108年9月17日│年息 │108年9月18日起│108年10月19日起 │109年4月19日起 │
│ ├────────┤ │ │ │ │ │ │9.85%│至清償日止 │至109年4月18日止│至清償日止 │
│ │9NC2/00118/6426 │ │ │ │ │ │ │ │ │ │ │
├─┼────────┼─────┼──────┼─────┼──────┼───────┼──────┼───┼───────┼────────┼────────┤
│3 │108年3月28日 │23,200元 │10,034.67元 │7,035.22元│108年8月2日 │109年1月27日 │108年9月17日│年息 │108年9月18日起│108年10月19日起 │109年4月19日起 │
│ ├────────┤ │ │ │ │ │ │9.85%│至清償日止 │至109年4月18日止│至清償日止 │
│ │9NC2/00255/7426 │ │ │ │ │ │ │ │ │ │ │
├─┼────────┼─────┼──────┼─────┼──────┴───────┴──────┼───┴───────┼────────┴────────┤
│ │合 計 │ │ │17,191.33 │ │ │ │
│ │ │ │ │元 │ │ │ │
└─┴────────┴─────┴──────┴─────┴─────────────────────┴───────────┴─────────────────┘
附表三:
┌─┬────────────────────────────┬──────┬───────┬──────┬───────────┬─────────────────┐
│編│ 墊 款 明 細 │墊 款 日 │到 期 日 │最後付息日 │遲延利息(以第一筆到期│ 違 約 金 │
│ │ │ │ │ │日108年9月10日原告公告│ │
│ │ │ │ │ │一般外匯歐元授信利率4.│ │
│ │ │ │ │ │9%加2.5%計算) │ │
│ ├────────┬─────┬──────┬──────┤ │ │ ├───┬───────┼────────┬────────┤
│ │開 狀 日 │開狀金額 │墊款金額 │求償金額 │ │ │ │利率 │ 起 迄 日 │逾期6個月以內, │逾期超過6個月, │
│ ├────────┤(歐元) │(歐元) │(歐元) │ │ │ │ │ │按遲延利息利率10│按遲延利息利率20│
│號│信用狀編號 │ │ │ │ │ │ │ │ │%計 │%計 │
├─┼────────┼─────┼──────┼──────┼──────┼───────┼──────┼───┼───────┼────────┼────────┤
│1 │108年5月29日 │33,880元 │33,371.49元 │23,029.16元 │108年6月17日│108年12月10日 │108年9月17日│年息 │108年9月18日起│108年10月19日起 │109年4月19日起 │




│ ├────────┤ │ │ │ │ │ │7.40%│至清償日止 │至109年4月18日止│至清償日止 │
│ │9NC2/00350/2426 │ │ │ │ │ │ │ │ │ │ │
├─┼────────┼─────┼──────┼──────┼──────┼───────┼──────┼───┼───────┼────────┼────────┤
│2 │108年7月2日 │79,100元 │79,014.91元 │54,683.99元 │108年8月19日│109年2月12日 │108年9月17日│年息 │108年9月18日起│108年10月19日起 │109年4月19日起 │
│ ├────────┤ │ │ │ │ │ │7.40%│至清償日止 │至109年4月18日止│至清償日止 │
│ │9NC2/00398/7426 │ │ │ │ │ │ │ │ │ │ │
├─┼────────┼─────┼──────┼──────┼──────┴───────┴──────┴───┴───────┴────────┴────────┤
│ │合 計 │ │ │77,713.15元 │ │
└─┴────────┴─────┴──────┴──────┴───────────────────────────────────────────────────┘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常崴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