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644號
TCDV,108,訴,3644,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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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44號
原   告 劉曉嫈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人  王韻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展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07年
度易字第432號詐欺罪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8年度附民
字第58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惟原告起訴狀所
提依承攬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價金部分,非屬被
告對原告之詐欺行為所致財產上損害,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要件,是原告起訴就上開部
分所請求之金額依法應繳納裁判費,查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1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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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