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44號
原 告 劉曉嫈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人 王韻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展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07年
度易字第432號詐欺罪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8年度附民
字第58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惟原告起訴狀所
提依承攬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價金部分,非屬被
告對原告之詐欺行為所致財產上損害,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要件,是原告起訴就上開部
分所請求之金額依法應繳納裁判費,查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1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