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主任委員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137號
TCDV,108,訴,3137,2020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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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37號                                          
上 訴 人 江連福
      賴啓誠
被 上訴人 玉林宮
法定代理人 楊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主任委員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 年6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按確認規約不存在及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之訴
,非關於人格權或身分權事項,而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
之價額不能核定(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043號、101 年度台
抗字第264 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
,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
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為
玉林宮108 年6 月28日信徒大會會議決議效力、該次決議選出之
管理委員委任關係是否存在、108 年7 月9 日管理委員暨監察委
員聯席會之決議效力、該次決議選出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
任關係是否存在等,均非就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為爭執。而
上開決議與委任關係之客觀利益尚屬不能核定,自應以165 萬元
定之。故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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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