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晏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偉倫間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未依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另按上訴聲明之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
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