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歸入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713號
TCDV,108,訴,2713,2020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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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13號
原   告 大新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生 
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律師
被   告 李志仁 
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行使歸入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7 3號判決結果為斷,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 項規定裁定停 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73號事件業於民國109年4 月17 日判決而終結,本件裁定停止之原因已消滅,爰依被告聲請 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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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新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