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469號
TCDV,108,訴,2469,20200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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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69號
原   告 張欣微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黃啟翔律師
被   告 泓益伸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有文 
訴訟代理人 廖偉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泓益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泓益伸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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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益伸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