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026號
TCDV,108,訴,2026,20200617,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珮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1/1頁


參考資料
振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