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08年度,29號
TCDV,108,家財訴,29,20200622,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賴嘉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雅文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9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