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60號
原 告 謝文能
被 告 謝劉春梅
謝文華
謝宏焜
謝文雄
謝淑惠
謝淑娟
謝佳誼
謝淑芬
謝煥平
謝明燕
劉木村
張劉雪霞
黃劉秀霞
李盛安
李盛坤
李牡丹
黃王雪嬌
王品蓁
洪敏雄
許謝鴛鴦
張謝阿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二、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三、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此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 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就原告其餘之訴部分,已於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中予以認定 屬無據,惟漏未於主文欄諭知,故尚非屬漏未裁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