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7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惠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佩縈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5 月27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
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1 項第4 款之規定,
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