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627號
TCDV,107,重訴,627,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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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27號
原   告 丁慶媛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彭敬元律師
被   告 徐連君 



訴訟代理人 黃輝哲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黃輝哲辯稱有還10萬美元予原告,原告亦稱被告黃輝哲有還款,惟兩造對被告黃輝哲還款金額(本金、利息)究為多少,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請⑴被告於裁定收到後7日內提出所辯已償還10萬美元中,本金及獲利各為多少?⑵原告於收到裁定後7日內提出被告已還金額為多少?本金及獲利各為多少?並將繕本逕寄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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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