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財訴字第43號
原 告 賴建廷
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思懿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
後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50元,惟原告於訴訟中擴
張聲明為請求給付185萬5,529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494元,原告僅繳納8,150元,尚欠11,344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 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