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07年度,43號
TCDV,107,家財訴,43,20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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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財訴字第43號
原   告 賴建廷 

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思懿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
後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50元,惟原告於訴訟中擴
張聲明為請求給付185萬5,529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494元,原告僅繳納8,150元,尚欠11,344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 淑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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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