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321號
TCDV,106,訴,3321,202006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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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2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何凉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彭敬元律師
相 對 人 楊美桂 
      楊育芳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被告陳劉偷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對相對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 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二、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 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本件判決因戶政機關原提供之戶籍資料有欠缺,致聲請人即 原告起訴漏列楊美桂楊育芳為被告(陳溪南之繼承人), 本院也無法查知,而有當事人不適格之問題,然似非不得以 提起再審之訴或另行起訴(前後兩訴之當事人不完全相同) 之方法尋求解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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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