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538號
TCDM,109,附民,538,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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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 年度附民字第538 號
原   告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容
被   告 葉存忠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做任何陳述。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 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 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 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 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 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規定其故在此。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二、查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本院於 民國109 年6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有本院審判筆錄1 份在 卷可稽。惟本件原告係於109 年6 月12日,始具狀向本院提 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發室收件戳章及收件時間得憑,且本案 亦尚未經提起上訴。是以,原告既於上開刑事訴訟言詞辯論 終結後、提起上訴前,逕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又原告得於被 告所涉刑事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法院之後,再另行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念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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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