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678號
TCDM,109,訴,678,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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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邊建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499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邊建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共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邊建元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龍少國際事業有限 公司」(下稱龍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該公司財務、 業務之決策與執行相關事務,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 人;其為增加龍少公司之營業額,竟為下列行為:㈠、邊建元明知龍少公司自民國103年12月至106年1月間,並未 與附表一所示營業人有商品或勞務交易,竟基於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 ,於上開期間,以每二個月為一期,開立虛偽不實之統一發 票共60紙(起訴書誤載為「64紙」,應予更正),銷售額合 計新臺幣(下同)2431萬9395元,稅額121萬5972元,分別 交付予附表一所示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由各該等營業 人持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邊建元並委由 不知情之記帳人員代理申報營業稅,記帳人員據為於附表一 所示營業稅申報期間,在龍少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即401報表)上登載不實銷項金額及稅額,向所屬稅 捐稽徵機關行使而申報營業稅,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附 表一所示各營業人等逃漏營業稅額計121萬5972元,足生損 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㈡、邊建元又為隱匿上開虛開發票之事實,明知龍少公司自103 年12月至106年2月間,並未實際向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進貨 ,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期 間,取得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開立如附表二所示銷售額合計 2295萬2709元,稅額合計114萬7635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



55紙,充當龍少公司之進項憑證,再利用不知情之記帳人員 據為於附表二所示營業稅申報期間,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即401報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 額及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 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告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邊建元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 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 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 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先予 說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第55頁、第69頁)。㈡、證人林港龍於偵查中之證述(他卷二第311至318頁)。㈢、證人林錫湖於偵查中之證述(他卷二第163至165頁)。㈣、證人即雄輝創意有限公司(下稱雄輝公司)負責人蔡耀輝於 偵查中之證述(他卷二第165至166頁)。㈤、證人即璉陞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璉陞公司)會計陳麗鴻於偵 查中之證述(他卷二第167至168頁)。
㈥、證人即雷魄光生有限公司(下稱雷魄公司)負責人陳志榮於 偵查中之證述(他卷二第203至204頁)。㈦、證人即中華節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中華節能公司)負責人 余淵銘於偵查中之證述(他卷二第205至206頁)。㈧、證人即谷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谷德公司)負責人鍾文 政於偵查中之證述(他卷二第297頁)。
㈨、證人即俊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俊舜公司)實際負責人 鄒春發於偵查中之證述(他卷二第335至345頁)。㈩、證人即建名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建名公司)負責人陳志成於 偵查中之證述(他卷二第335至345頁)。、證人即正藝興業公司(下稱正藝公司)實際負責人朱曼莉於 偵查中之證述(他卷二第379至389頁)。、證人即偉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菘公司)及茗菘電子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茗菘公司)負責人賴美錱於偵查中之證 述(他卷二第459至471頁)。
、證人即錄透攝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余承懋於偵查中之證述(



他卷二第472至473頁)。
、證人即竣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董敏俊於偵查中之證述 (他卷三第203至206頁)。
、龍少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設立(變更) 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國稅局函送卷第117至 139頁)。
、龍少公司103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國稅局函 送卷第181至187頁)。
、偉菘公司開立予龍少公司之統一發票、報價單、應收帳款明 細表、轉帳傳票、存入憑條、新光銀行存摺影本、應付帳款 明細表;龍少公司開立予偉菘公司之統一發票、開立予茗菘 公司之統一發票、報價單、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茗菘公司開立予龍少公司之統一發票、報價單、新光銀行 存摺影本、應收帳款明細表、應付帳款明細表(國稅局函送 卷第267至311頁、第323至390頁)。、正藝公司開立予龍少公司之統一發票、報價單、應收帳款明 細表、台企銀行存摺影本、第一銀行存摺影本、應付帳款明 細表;龍少公司開立予正藝公司之統一發票、報價單、華南 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說明書(國稅局函送卷第419至447頁 、第453至454頁)。
、雷魄公司負責人陳志榮於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談話紀錄、 俊舜公司訂購單、雷魄公司出貨單、龍少公司銷貨單、雷魄 公司存摺影本、龍少公司開立予雷魄公司統一發票、雷魄公 司開立予俊舜公司統一發票(國稅局函送卷第517至524頁) 。
、雄輝公司承諾書、委託書、龍少公司開立予雄輝公司之統一 發票(國稅局函送卷第535至551頁、第559至560頁)。、中華節能公司負責人余淵銘於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談話紀 錄、龍少公司出貨單、龍少公司開立予中華節能公司統一發 票、中華節能公司開立之支票影本、支出證明單、中華節能 公司銀行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溪分行107年7月24 日合金大溪字第1070003247號函暨所附支票正反面影本(國 稅局函送卷第570至579頁、第585至587頁)。、璉陞公司之承諾書、龍少公司開立予璉陞公司之統一發票( 國稅局函送卷第597至599頁)。
、龍少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國稅局函送卷第14 5至171頁)。
、戚蕙薏之請假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額繳 款書、營業稅違章補徵核定通知書(他卷二第249至255頁) 。




、永豐商業銀行108年6月17日作心詢字第1080613108號函暨所 附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永豐商業銀行108年7月23日 作心詢字第1080613108號函暨所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 休金繳款單、勞工保險局保費繳款單、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保險署繳款單、108年7月11日作心詢字第1080613108號函暨 所附交易傳票影本(他卷一第147至157頁、他卷二第257至 265頁)。
、谷德公司開立予華節能公司之統一發票、支票簽收單、應收 帳款明細表單(他卷二第299至305頁)。、建名公司負責人陳志成提出之統一發票影本(他卷二第347 至349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8年6月13日新 銀銀集作字第1080109546號函暨所附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 、108年7月5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80110385號函暨所附客戶 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及存入憑條、賴美錱108年8月22日當 庭書寫字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17日儲字第10 80137115號函暨所附客方基本資料表及歷史交易清單(他卷 一第161至236頁、他卷二第23至37頁、他卷二第475至477頁 、他卷一第239至267頁)。
、龍少公司各期開立及取得統一發票明細比較表(他卷三第39 9至403頁)。
三、論罪科刑:
㈠、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 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類 。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 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 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 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 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 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證 ,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 判決參照)。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 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 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2年度台上 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再按刑法第



215條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業 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者(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515號判例意 旨參照)。又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製作「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即401報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係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申報義務 ,而此申報行為既與公司之營業有密切關連,為公司反覆所 為之社會行為,其雖非公司經營之主要業務,惟仍不失為附 屬於該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營業稅申報書即屬業 務上作成之文書,是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 載在此申報書而持以向稅捐機關行使,即應成立刑法第216 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102年度 台上字第25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 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罪。其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記帳人員,在龍少公司之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報表)上登載不實銷項 金額及稅額,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行使而申報營業稅,均為 間接正犯。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示,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 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均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 斷。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 漏稅捐罪,自其犯罪構成要件觀察,尚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 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 ,且在刑法修正實施前,實務亦似無此見解,故前開二罪均 難認係集合犯(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17號判決意旨參 照)。又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 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 ,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 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 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 、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 ,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 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 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最高法院101年度台 上字第4362號判決可參)。是本案應以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 2個月為1期,作為認定罪數之計算基準,而予以分論併罰; 至被告就同一申報期別內部期間內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 助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仍屬基於單一犯罪 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 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 論以接續犯。從而,被告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期間,所為如附 表一所示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 漏稅捐之行為共計13期,應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共13罪;被告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期間,所 為如附表二所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共計13期,應 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共13 罪。被告所犯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㈣、爰審酌被告本應據實填載會計憑證,及向稅捐稽徵機關如實 申報銷售額與稅額,竟虛偽開具如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予各 該營業人,以幫助其等藉以逃漏稅捐,又向如附表二所示之 營業人取得不實進項發票填製稅額申報書持以行使,所為妨 害稅務健全,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可,兼衡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國家財稅受損狀況, 並衡以其智識程度、素行(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衡酌上開各 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相似,責任非難 重複之程度較高,暨權衡被告犯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而 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案所定應 執行之刑雖已逾6月,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應仍得易科 罰金,自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6條、第21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婉萍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龍少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經提出扣抵發票明細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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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營業稅│營業│發票開│發票字軌 │張│ 營業人開立 │
│號│申報期│人名│立年月│ │數├─────┬─────┤
│ │別 │稱 │ │ │ │銷售額 │稅額 │
├─┼───┼──┼───┼─────┼─┼─────┼─────┤
│1 │103 年│竣義│10312 │CZ00000000│1 │314,286 │15,714 │
│ │11-12 │實業├───┼─────┼─┼─────┼─────┤
│ │月營業│股份│10312 │CZ00000000│1 │131,429 │6,571 │
│ │稅 │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小計 │2 │445,715 │22,285 │
├─┼───┼──┼───┼─────┼─┼─────┼─────┤
│2 │104 年│威正│10401 │NN00000000│1 │351,000 │17,550 │
│ │1-2月 │科技├───┼─────┼─┼─────┼─────┤
│ │營業稅│有限│10402 │NN00000000│1 │134,880 │6,744 │
│ │ │公司├───┼─────┼─┼─────┼─────┤
│ │ │ │10402 │NN00000000│1 │232,000 │11,600 │
│ │ ├──┼───┼─────┼─┼─────┼─────┤
│ │ │ │ │小計 │3 │717,880 │35,894 │
├─┼───┼──┼───┼─────┼─┼─────┼─────┤
│3 │104 年│竣義│10404 │PG00000000│1 │528,000 │26,400 │
│ │3-4月 │實業├───┼─────┼─┼─────┼─────┤
│ │營業稅│股份│10404 │PG00000000│1 │845,000 │42,250 │
│ │ │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小計 │2 │1,373,000 │68,650 │
├─┼───┼──┼───┼─────┼─┼─────┼─────┤
│4 │104 年│俊舜│10406 │QA00000000│1 │523,690 │26,185 │
│ │5-6月 │科技│ │(註) │ │ │ │
│ │營業稅│股份│ │ │ │ │ │
│ │ │有限│ │ │ │ │ │
│ │ │公司├───┼─────┼─┼─────┼─────┤
│ │ │ │10406 │QA00000000│1 │523,690 │26,185 │
│ │ ├──┼───┼─────┼─┼─────┼─────┤
│ │ │ │ │小計 │2 │1,047,380 │52,370 │
├─┼───┼──┼───┼─────┼─┼─────┼─────┤
│5 │104 年│錄透│10407 │QU00000000│1 │572,000 │28,600 │
│ │7-8月 │攝科├───┼─────┼─┼─────┼─────┤




│ │營業稅│技有│10407 │QU00000000│1 │495,000 │24,750 │
│ │ │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
│ │ │雷魄│10408 │QU00000000│1 │575,700 │28,785 │
│ │ │光生│ │ │ │ │ │
│ │ │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雄輝│10408 │QU00000000│1 │210,000 │10,500 │
│ │ │創意│ │ │ │ │ │
│ │ │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中華│10407 │QU00000000│1 │308,000 │15,400 │
│ │ │節能├───┼─────┼─┼─────┼─────┤
│ │ │科技│10408 │QU00000000│1 │540,000 │27,000 │
│ │ │有限├───┼─────┼─┼─────┼─────┤
│ │ │公司│10408 │QU00000000│1 │667,500 │33,375 │
│ │ ├──┼───┼─────┼─┼─────┼─────┤
│ │ │璉陞│10408 │QU00000000│1 │100,000 │5,000 │
│ │ │企業│ │ │ │ │ │
│ │ │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小計 │8 │3,468,200 │173,410 │
├─┼───┼──┼───┼─────┼─┼─────┼─────┤
│6 │104 年│百冠│10409 │RN00000000│1 │65,000 │3,250 │
│ │9-10月│國際├───┼─────┼─┼─────┼─────┤
│ │營業稅│股份│10410 │RN00000000│1 │736,000 │36,800 │
│ │ │有限├───┼─────┼─┼─────┼─────┤
│ │ │公司│10410 │RN00000000│1 │720,000 │36,000 │
│ │ │ ├───┼─────┼─┼─────┼─────┤
│ │ │ │10410 │RN00000000│1 │420,000 │21,000 │
│ │ │ ├───┼─────┼─┼─────┼─────┤
│ │ │ │10410 │RN00000000│1 │465,000 │23,250 │
│ │ ├──┼───┼─────┼─┼─────┼─────┤
│ │ │ │ │小計 │5 │2,406,000 │120,300 │
├─┼───┼──┼───┼─────┼─┼─────┼─────┤
│7 │104 年│竣義│10411 │SG00000000│1 │348,750 │17,438 │




│ │11-12 │實業├───┼─────┼─┼─────┼─────┤
│ │月營業│股份│10411 │SG00000000│1 │224,000 │11,200 │
│ │稅 │有限├───┼─────┼─┼─────┼─────┤
│ │ │公司│10412 │SG00000000│1 │189,000 │9,450 │
│ │ │ ├───┼─────┼─┼─────┼─────┤
│ │ │ │10412 │SG00000000│1 │315,000 │15,750 │
│ │ │ ├───┼─────┼─┼─────┼─────┤
│ │ │ │10412 │SG00000000│1 │285,000 │14,250 │
│ │ ├──┼───┼─────┼─┼─────┼─────┤
│ │ │ │ │小計 │5 │1,361,750 │68,088 │
├─┼───┼──┼───┼─────┼─┼─────┼─────┤
│8 │105 年│威正│10501 │AU00000000│1 │638,000 │31,900 │
│ │1-2月 │科技├───┼─────┼─┼─────┼─────┤
│ │營業稅│有限│10501 │AU00000000│1 │356,500 │17,825 │
│ │ │公司├───┼─────┼─┼─────┼─────┤
│ │ │ │10502 │AU00000000│1 │660,000 │33,000 │
│ │ ├──┼───┼─────┼─┼─────┼─────┤
│ │ │ │ │小計 │3 │1,654,500 │82,725 │
├─┼───┼──┼───┼─────┼─┼─────┼─────┤
│9 │105 年│竣義│10504 │BM00000000│1 │648,000 │32,400 │
│ │3-4月 │實業├───┼─────┼─┼─────┼─────┤
│ │營業稅│股份│10504 │BM00000000│1 │395,000 │19,750 │
│ │ │有限├───┼─────┼─┼─────┼─────┤
│ │ │公司│10504 │BM00000000│1 │360,000 │18,000 │
│ │ ├──┼───┼─────┼─┼─────┼─────┤
│ │ │ │ │小計 │3 │1,403,000 │70,150 │
├─┼───┼──┼───┼─────┼─┼─────┼─────┤
│10│105 年│俊舜│10506 │CD00000000│1 │520,000 │26,000 │
│ │5-6月 │科技├───┼─────┼─┼─────┼─────┤
│ │營業稅│股份│10506 │CD00000000│1 │490,000 │24,500 │
│ │ │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雄輝│10506 │CD00000000│1 │388,980 │19,449 │
│ │ │創意├───┼─────┼─┼─────┼─────┤
│ │ │有限│10506 │CD00000000│1 │643,200 │32,160 │
│ │ │公司├───┼─────┼─┼─────┼─────┤
│ │ │ │10506 │CD00000000│1 │894,000 │44,700 │
│ │ │ ├───┼─────┼─┼─────┼─────┤
│ │ │ │10506 │CD00000000│1 │471,980 │23,599 │




│ │ │ ├───┼─────┼─┼─────┼─────┤
│ │ │ │10506 │CD00000000│1 │705,300 │35,265 │
│ │ │ ├───┼─────┼─┼─────┼─────┤
│ │ │ │10506 │CD00000000│1 │338,910 │16,946 │
│ │ ├──┼───┼─────┼─┼─────┼─────┤
│ │ │ │ │小計 │8 │4,452,370 │222,619 │
├─┼───┼──┼───┼─────┼─┼─────┼─────┤
│11│105 年│偉菘│10510 │DM00000000│1 │330,000 │16,500 │
│ │9-10月│股份├───┼─────┼─┼─────┼─────┤
│ │營業稅│有限│10510 │DM00000000│1 │275,000 │13,750 │
│ │ │公司├───┼─────┼─┼─────┼─────┤
│ │ │ │10510 │DM00000000│1 │660,000 │33,000 │
│ │ │ ├───┼─────┼─┼─────┼─────┤
│ │ │ │10510 │DM00000000│1 │290,000 │14,500 │
│ │ │ ├───┼─────┼─┼─────┼─────┤
│ │ │ │10510 │DM00000000│1 │182,500 │9,125 │
│ │ ├──┼───┼─────┼─┼─────┼─────┤
│ │ │茗菘│10510 │DM00000000│1 │302,400 │15,120 │
│ │ │電子├───┼─────┼─┼─────┼─────┤
│ │ │工業│10510 │DM00000000│1 │390,000 │19,500 │
│ │ │股份├───┼─────┼─┼─────┼─────┤
│ │ │有限│10510 │DM00000000│1 │509,250 │25,463 │
│ │ │公司│ │ │ │ │ │
│ │ ├──┼───┼─────┼─┼─────┼─────┤
│ │ │ │ │小計 │8 │2,939,150 │146,958 │
├─┼───┼──┼───┼─────┼─┼─────┼─────┤
│12│105 年│偉菘│10512 │ED00000000│1 │255,000 │12,750 │
│ │11-12 │股份├───┼─────┼─┼─────┼─────┤
│ │月營業│有限│10512 │ED00000000│1 │208,000 │10,400 │
│ │稅 │公司│ │ │ │ │ │
│ │ ├──┼───┼─────┼─┼─────┼─────┤
│ │ │茗菘│10512 │ED00000000│1 │422,750 │21,138 │
│ │ │電子│ │ │ │ │ │
│ │ │工業│ │ │ │ │ │
│ │ │股份│ │ │ │ │ │
│ │ │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正藝│10511 │ED00000000│1 │328,000 │16,400 │
│ │ │興業├───┼─────┼─┼─────┼─────┤




│ │ │有限│10511 │ED00000000│1 │341,000 │17,050 │
│ │ │公司│ │ │ │ │ │
│ │ │ ├───┼─────┼─┼─────┼─────┤
│ │ │ │10512 │ED00000000│1 │20,400 │1,020 │
├─┼───┼──┼───┼─────┼─┼─────┼─────┤
│ │ │ │ │小計 │6 │1,575,150 │78,758 │
├─┼───┼──┼───┼─────┼─┼─────┼─────┤
│13│106 年│偉菘│10601 │MP00000000│1 │306,000 │15,300 │
│ │1-2月 │股份│ │ │ │ │ │
│ │營業稅│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茗菘│10601 │MP00000000│1 │390,000 │19,500 │
│ │ │電子├───┼─────┼─┼─────┼─────┤
│ │ │工業│10602 │MP00000000│1 │142,800 │7,140 │
│ │ │股份├───┼─────┼─┼─────┼─────┤
│ │ │有限│10602 │MP00000000│1 │391,600 │19,580 │
│ │ │公司│ │ │ │ │ │
│ │ ├──┼───┼─────┼─┼─────┼─────┤
│ │ │正藝│10601 │MP00000000│1 │244,900 │12,245 │
│ │ │興業│ │ │ │ │ │
│ │ │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小計 │5 │1,475,300 │73,765 │
├─┼───┼──┼───┼─────┼─┼─────┼─────┤
│ │ │ │ │合計 │60│24,319,395│1,215,972 │
└─┴───┴──┴───┴─────┴─┴─────┴─────┘
註:龍少公司於104年5至6月間,開立2張金額相同之統一發票(銷售額為52萬3690元、稅額2萬6185元)予俊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俊舜公司),嗣龍少公司將其中一紙發票號碼QA00000000號(下稱系爭發票)申報作廢,而俊舜公司仍持系爭發票向國稅局申報進項憑證,函送意旨雖未將龍少公司申報作廢之系爭發票列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金額計算,然三聯式統一發票係有第一聯存根聯、第二聯扣抵聯及第三聯收執聯,發票開立後第一聯係發票人自行留存,第二、三聯則交由買受人留存,營業人若欲將已開出之統一發票作廢,須向買受人取回原已開出第二、三聯始得為之,本件俊舜公司得以申報系爭統一發票,顯係龍少公司未取回系爭發票之第二、三聯即自行申報作廢,俊舜公司因已取得系爭發票之第二、三聯即持以申報扣抵,是龍少公司已開立



系爭發票,又未依規定取回系爭發票再申報作廢,任由俊舜公司申報扣抵,故將系爭發票列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金額。
 
附表二:龍少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並經提出扣抵發票明細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營業稅│營業人│期間 │發票字軌 │張│銷售額 │稅額 │
│號│申報期│名稱 │ │ │數│ │ │
│ │別 │ │ │ │ │ │ │
│ │ │ │ │ │ │ │ │
├─┼───┼───┼───┼─────┼─┼─────┼─────┤
│1 │103 年│建名國│10312 │CZ00000000│1 │546,692 │27,335 │
│ │11-12 │際有限│ │ │ │ │ │
│ │月營業│公司 │ │ │ │ │ │
│ │稅 ├───┼───┼─────┼─┼─────┼─────┤
│ │ │ │ │小計 │1 │546,692 │27,335 │
├─┼───┼───┼───┼─────┼─┼─────┼─────┤
│2 │104 年│朕贏有│10402 │NN00000000│1 │162,000 │8,100 │
│ │1-2月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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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谷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竣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俊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錄透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雷魄光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雄輝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璉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名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