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425號
TCDM,109,訴,425,2020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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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師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師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25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9 年4月10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陳師盟(下稱上訴人)位在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住所,嗣上訴人於109年4 月29日提起上訴,然該上訴狀內容僅稱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將於法定時間內補提理由等語,並未敘述任何具體理由, 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 由,逾期未依法補正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本文之規 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依達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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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