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509號
TCDM,109,聲,2509,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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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袁明聖





具 保 人 鄭柏庭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
9 年度執聲沒字第1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柏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鄭柏庭因受刑人袁明聖犯詐欺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故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5萬元,由具 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刑事被告現金保證 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又受刑人因前開案件,業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1075、1085、1086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 經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4356號及109 年度台上字第 648 、649 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在案,受刑人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 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 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各該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4 紙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各3 份、在監在押紀錄表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2 份在卷可佐。而受刑人迄仍逃匿



而尚未到案執行,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1 份核閱無訛,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根據前 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 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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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