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458號
TCDM,109,聲,2458,202006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毛維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毛維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毛維翰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6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2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佳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