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433號
TCDM,109,聲,2433,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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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黃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4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黃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黃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及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 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9 年6 月16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6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901705 3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 毒品案件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等,認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 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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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