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388號
TCDM,109,聲,2388,202006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璟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9 年度執聲字第1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璟倚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確因犯竊盜罪等案件而先後經判刑確定在 案,惟其業於民國109 年6 月2 日死亡,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而受刑人既已死亡,則刑之執行程序對象業已失其存在,已 無裁定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怡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