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振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振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羅振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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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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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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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30日 │拘役20日 │拘役40日(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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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8年1月31日 │108年2月1日 │①107年11月4日 │
│ │ │ │②107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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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 │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 │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 │
│年度案號 │字第785號 │字第785號 │字第1741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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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竹北簡字第501號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501號 │109年度簡字第224號 │
│實├───┼─────────────┼─────────────┼─────────────┤
│審│判決日│108年12月23日 │108年12月23日 │109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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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竹北簡字第501號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501號 │109年度簡字第224號 │
│決├───┼─────────────┼─────────────┼─────────────┤
│ │確定日│109年1月30日 │109年1月30日 │109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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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 是 │ 是 │ 是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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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861號 │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 │
│ │ │第6172號 │
│ ├───────────────────────────┼─────────────┤
│ │編號1、2定應執行拘役40日 │編號3、4定應執行拘役90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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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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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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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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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8年3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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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 │ │
│年度案號 │字第1741等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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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簡字第224號 │ │
│實├───┼─────────────┼─────────────┤
│審│判決日│109年3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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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簡字第224號 │ │
│決├───┼─────────────┼─────────────┤
│ │確定日│109年4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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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 是 │ │
│科罰金之案│ │ │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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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 │ │
│ │第6172號 │ │
│ ├─────────────┤ │
│ │編號3、4定應執行拘役9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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