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285號
TCDM,109,聲,2285,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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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勝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109 年度執聲字第1659
號、109 年度執字第8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勝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勝旭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及依同法第42條第3 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 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以1000 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 年,同 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亦有明定。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且均為得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罪,並已 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 示之刑事判決存卷可參。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7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附表:
受刑人 楊勝旭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
│ │危險罪 │危險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併科│有期徒刑2 月,併科│
│ │罰金新臺幣3 萬5000│罰金新臺幣2 萬2000│
│ │元,有期徒刑如易科│元,有期徒刑如易科│
│ │罰金、罰金如易服勞│罰金、罰金如易服勞│
│ │役,均以新臺幣1000│役,均以新臺幣1000│
│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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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8 年9 月1 日 │108 年8 月2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 年度速│臺中地檢109 年度撤│
│年度案號 │偵字第4961號 │緩偵字第10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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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事實審 ├───┼─────────┼─────────┤
│ │案號 │108 年度沙交簡字第│109 年度沙交簡字第│
│ │ │840 號 │282 號 │
│ ├───┼─────────┼─────────┤
│ │判決 │108 年10月28日 │109 年4 月24日 │
│ │日期 │ │ │
├────┼───┼─────────┼─────────┤
│確定判決│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 │案號 │108 年度沙交簡字第│109 年度沙交簡字第│
│ │ │840 號 │282 號 │
│ ├───┼─────────┼─────────┤
│ │判決確│108 年11月18日 │109 年5 月26日 │
│ │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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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易服勞役之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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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
│ │字第295 號 │字第8028號 │
│ │(已執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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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