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161號
TCDM,109,聲,2161,202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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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嘉凱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9 年度執聲字第1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嘉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沈嘉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附表:受刑人沈嘉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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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