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碧盡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
聲付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碧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碧盡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692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 庭簡表、矯正簡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