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09年度,137號
TCDM,109,易緝,137,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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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緝字第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文林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25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同案被告阮雪絨(所涉妨害家庭犯行業經本 院以102年度易字第589號為不受理判決確定)為告訴人乙○ ○之妻,被告甲○○明知同案被告阮雪絨為有配偶之人,竟 與同案被告阮雪絨分別基於相姦及通姦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10月25日22時30分至23時28分,在址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之「新聯美旅社」201號房,為性交行為,因認 被告甲○○涉有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二、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 1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被告行為後,因刑法法律之變更,致 其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時,必其行為同 時該當修正前、後法律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均應予科處刑 罰時,始生刑法第2條第1項之比較適用問題。故被告之行為 ,依行為時之法律規定,應成立犯罪,但依裁判時之法律已 不加處罰者,即屬「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範疇,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之規定諭知免訴。本件公訴人 認被告甲○○係涉嫌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惟依109 年5月29日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91號解釋文所載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 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 起失其效力。」,是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大法官解釋公布 失其效力在案,因此,本件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39條後 段之相姦罪嫌,於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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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