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689號
TCDM,109,易,689,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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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6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昆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昆和因細故與告訴人戴克輝(即被告 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 ○00號11樓之2 住處所屬社 區之管理員)發生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 8 年7 月21日下午3 時48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聞共 見而屬公開場所之同段2 之20號1 樓即凱撒生活園邸管理室 外,對告訴人辱罵「你是狗是不是?」、「你要當狗是不是 ?」、「你這個臭俗辣! 」、「你他媽的什麼態度啊?」、 「操你媽的,幹! 」等語,足以貶損戴克輝之人格、名譽及 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郭昆和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 然侮辱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因告訴人戴克輝已具狀撤回告訴,而於109 年6 月22日到達 本院,有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訊問筆錄、聲請 撤回告訴狀等件附卷足稽(本院卷第45至49、61頁)。揆諸 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忠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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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