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613號
TCDM,109,易,613,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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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紫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
字第31313 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中簡
字第38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梁紫瑀無罪。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梁紫瑀可預見若提供金 融機構帳戶供不詳身分之人使用,可能遭利用於遂行財產上 犯罪之目的,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 108 年8 月24日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 號 之統一超商賴厝門市,操作IBON以店對店方式,將其向華泰 商業銀行(下稱華泰銀行)申設之0000000000000 號帳戶( 下稱系爭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寄至新竹市○區○○路0 段 000 巷00○0 號之統一超商科有門市,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興達科技」,並以通訊軟體LINE將上述 帳戶提款卡密碼告知,任由他人藉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嗣 該詐騙集團成員(無積極證據足認成員有3 人以上)取得上 開帳戶資料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108 年8 月27日下午3 時18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王文瓏佯稱 :係表哥因生意上有些調頭寸不方便,要借新臺幣(下同) 5 萬元,週五即可還錢云云,致告訴人王文瓏陷於錯誤,於 108 年8 月28日上午10時11分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5 萬元 至系爭帳戶內。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 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 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 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 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 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 何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 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 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度上 字第816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 判決要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王文 瓏於警詢中之陳述,並有轉帳交易明細、與「珍惜~惜福」 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被告與「全台借貸- 黃專員」間LI 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系爭帳戶開戶資料之交易明細在卷可 稽,為其論據。
四、本院之判斷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將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寄交與他人,並告知密碼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幫助詐欺 取財之犯行,辯稱:其寄出帳戶是為了向他人借款,不曉得 為何系爭帳戶會被拿去做詐騙匯款使用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地,操作IBON以店對店方式,將其申辦之系爭 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寄至上址統一超商科有門市,予真實姓 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者「興達科技」,並以通訊軟體LINE告 知系爭帳戶提款卡密碼。嗣該詐欺者取得該華泰銀行帳戶資 料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108 年8 月27 日下午3 時18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王文瓏佯稱:係表哥 因生意上有些調頭寸不方便,要借5 萬元,週五即可還錢云 云,告訴人王文瓏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108 年8 月 28日上午10時11分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5 萬元至系爭帳戶 內之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見警卷第13至19頁、偵卷第13 至15頁、本院卷第51頁),並經告訴人王文瓏於警詢中指訴 明確(見警卷第21至23頁),且有轉帳交易明細1 張、告訴 人王文瓏與「珍惜~惜福」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3 張、被 告與「全台借貸- 黃專員」間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52張、 系爭帳戶開戶資料之交易明細1 份(見警卷第37至63頁)在 卷可參,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然上開證據,僅能證明被告於前揭時地寄交系爭帳戶資料與 他人,以及告訴人王文瓏遭他人詐欺而匯款至該帳戶之事實 。本案所應審究者,乃被告交付系爭帳戶存摺、提款卡、密 碼與他人,是否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經查: 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當時將系爭帳戶資料寄出係為了 向他人借錢;提供存摺、提款卡之用途是伊還款時,直接將 款項存入該帳戶內,伊當時在通訊軟體LINE上也有要求對方 提供身分證給伊看等語,觀諸被告提出與「全台借貸- 黃專 員」LINE對話紀錄(見警卷第47至55頁),被告確實係向「



全台借貸- 黃專員」洽詢借貸事宜,其等對話大致如下: ⑴8月11日對話紀錄(A:被告;B:「全台借貸-黃專員」) A :你好我想問貸款。
B :哈囉,你好。你的姓名是?今年幾歲?請問住哪?從事 什麼行業?每月收入?有卡債或銀行欠款強扣等狀況嗎 ?有在類似民間或當鋪高利借款嗎?大概需要借款多少 ?你的借款用途是?你的聯絡方式多少?有市內電話嗎 ?(填完回傳給我即可)
A :梁紫瑀,26,台中北區,遊藝場,大約5 萬,有卡債循 環已刷滿5 萬7 ,有代書與當舖,希望能40萬這是全部 負債,不行的話想借20萬把當鋪與代書繳清,整合負債 ,沒有市內。
⑵8月12日對話紀錄(A:被告;B:「全台借貸-黃專員」) B :了解,這邊可以申請證件借款,請問有護照嗎? A :證件借款可借多少?利息呢?為什麼要護照? B :證件借款有需要護照這個流程,有護照就可以幫你申請 證件借款。
A :那可借多少?護照是要押在你們那邊?
B :不需要,證件借款是免押。但是要申請才能知道最終你 能借款的金額。
【略】
A :你們到時候會簽約嗎?
B :要簽啊,先簽約後撥款。?
A :傻眼我護照不見了。
【略】
B :沒有護照的話,那需要抵押帳戶做還款,你ok嗎? A :就像代書一樣是嗎?我代書那邊也是押帳戶做還款的。 這樣我是可以。
⑶8月13日對話紀錄(A:被告;B:「全台借貸-黃專員」) A :好的,所以現在只要給你身分證,是嗎?
B :雙證件正反面拍照傳來,我讓會計先做評估,不辦理嗎 ?
A :(傳送被告身分證正反面照片)
B :第二證件也要傳來。健保卡或駕照。
A :(傳送被告健保卡照片)
B :稍等。
【略】
B :評估過了,可以借,請問你是提供哪家銀行做抵押還款 ?
A :可借多少,利息部分呢?




B :可以借20啊。我們有兩個方案:1.短期周轉,沒有綁約 ,沒有期限,本金還不上也可以先繳利息。2.長期的, 是分期固定本利還款,可分12、24、36、48期。 A :長期的。利息怎麼算?我要知道你們的利算怎算,我再 來覺得要分幾期。銀行我應該是拿華南。
【略】
⑷8月15日對話紀錄(A:被告;B:「全台借貸-黃專員」) A :如果是20萬呢?不好意思你那個利息可以算清楚一點給 我了解嗎?
【略】
A :20萬的,24期。
B :借款20萬分24期月付9600。你ok嗎? A :可以,如果是40萬分36?嗯。
B :40萬分36期月付13000 。13800 才對。你確認好借款金 額我再跟你說明。
A :但是。
B :?
A :我確認好金額,我貸下來的就是這個金額嗎? B :對啊,借多少實拿多少。
A :方便電話?
B :最好以文字記錄講比較好,這樣對雙方都有保障。 【略】
A :借20要幾本?
B :2本。
【略】
A :卡片+本子?
B :那你現在是借20萬,提供華泰跟合作金庫對嗎?嗯嗯是 。
A :如果我這次先借20,我之後還可以再借嗎? B :有還款就可以借。
A :好,那就先20,提供華泰跟合作。
B :好,那我這邊跟你說明一下。你審核抵押擔保的簿子+ 提款卡都要宅配出來給會計或金主那裏。做支付利息本 金與抵押擔保用途。你每月還本金利息就是匯到你抵押 擔保的帳戶裡。會計再從帳戶裡面把利息本金領出來對 帳。那本金什麼時候還完,金主就什麼時候把擔保物品 還給你。明白了解意思嗎?
A :不是分2年,就2年到就還嗎?
B :對啊,你本金還完,抵押還款的帳戶就還給你啊。 【略】




B :那還有一點我繼續說明。
A :好。
B :就是會計先收到你的擔保物品後,確定你是本人申請的 借貸,沒問題,才會幫你送件審核。授信+ 審核+ 撥款 需要3-5 天的時間(以客戶自身條件情況決定撥款時間 )審核通過撥款之前會讓你填寫一份借貸合約書。(傳 送書面資料)這是合約書,你先看一下,有不懂的地方 可以問我,仔細看完跟我講一下。
A :我想問所以我都不會跟你們專員見到面嗎? B :審核完沒問題才安排金主跟你面交簽約撥款。因為我們 是做全台的,在幫你送件審核之前還沒有確認是哪邊配 合的金主來合作。了解?
A :了解。
B :嘿,合約書你看了嗎?
A :看完了。
B :那現在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問我。
A :目前沒問題。
B :好,那我這邊先跟你確認一下,利息部分,擔保物品跟 撥款時間,你都ok,可以配合嗎?
【略】
B :好麻煩妳電話、詳細住址敲給我,需要提供一個緊急連 絡人:告知姓名、電話、關係,連絡不到你時,我們才 會與他/ 她聯絡。還有你要自拍一張拿著身分證的自拍 照片傳給我,要確認是妳本人借款。再來存摺封面+ 提 款卡拍給我,卡片到ATM 做一下餘額查詢,存摺補登最 新明細拍給我,提款卡密碼也要傳給我,我這邊要記錄 一下。以上是你需要準備的資料,麻煩整理好傳來,我 幫你存檔然後申請寄件地址。
A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段000 號9 樓之14;聯 絡人張華強,0000000000男友。
B :嗯嗯。
A :(傳送被告自拍照)
【略】
A :呃我合作卡片不見了。我剛打給他們的客服說卡補卡要 10天耶。
B :...
【略】
⑸8月23日對話紀錄(A:被告;B:「全台借貸-黃專員」) 【略】
A :對了你們公司是叫什麼呀?




B :康業。
A :康業融資?
B :嗯嗯。
A :所以我是跟你們家借錢?
B :我們這邊負責承辦業務,但是是金主跟你配合。 A :很抱歉,我現在問這些是因為我跟你不認識,甚至連電 話都沒通過,再來我要直接把存摺簿寄給你,我難免會 擔心,會不會是詐騙的。所以才問這些。
B :沒關係我能理解,你自己考慮清楚再辦理。 A :考慮?
B :你不是說有擔心嗎?
A :所以我剛才問妳問題。
【略】
B :(傳送一名女子手持身分證自拍照)我的證件自拍照。 A :好我信你,再麻煩你給我代碼,我下班的時候去寄。 綜合上開對話過程觀之,被告不僅配合將個人基本資料及財務 狀況告知「全台借貸- 黃專員」,以供對方審核信用,並討論 貸款金額、分期及利息計算方式、清償方式,且表示已審閱對 方提供之合約書。於確認借款金額、利息、還款方式、對方撥 款時間等借貸重要事項後,即應對方要求提供其連絡電話、地 址、證件翻拍照片及緊急連絡人資訊等一般簽約所需檢附之相 關資料,其後更進一步詢問對方公司名稱、藉由對方提供之女 子手持國民身分證自拍照片確認其真實性,因而相信對方能為 其處理貸款事宜,堪認被告主觀上係相信對方可為其辦理貸款 ,而與之聯繫並洽談貸款事宜。足徵被告辯稱其只是要向他人 借款等語,尚非無據。
⒉被告於接獲華泰銀行警示帳戶通知後,旋即聯絡「全台借貸 - 黃專員」,詢問為何銀行行員表示有詐欺款項匯入、該帳 戶已遭凍結、要求對方說明原因等節,有前述LINE對話紀錄 在卷可佐(見偵卷第53、55頁),可徵被告提供系爭銀行帳 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時,並未預見「全台借貸- 黃專員」 為詐欺者,而係在接獲警示帳戶通知後,始恍然大悟,察覺 有異。況被告若有提供系爭銀行帳戶供他人詐欺取財使用之 意,豈有於察覺異狀後,隨即聯繫「全台借貸- 黃專員」質 問為何華泰銀行行員通知有他人遭詐欺款項匯入,益徵被告 辯稱係為辦理貸款始交付系爭帳戶存簿、提款卡及密碼等情 ,應可採信。
⒊再者,因警察機關積極查緝利用人頭帳戶詐欺取財之犯罪方 式,詐欺集團價購取得人頭帳戶不易,而改以詐騙手法取得 人頭帳戶,亦時有所聞,因而交付金融機構帳戶之人是否成



立幫助詐欺取財罪,既因有前述受詐騙而交付金融機構帳戶 資料之可能,基於無罪推定、罪疑唯輕,就提供帳戶資料者 ,是否確係基於直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而為幫助詐欺,自應 從嚴審慎認定,倘交付帳戶資料者有可能是遭詐騙所致,對 其幫助犯罪故意之認定,無法確信係出於確定故意或不確定 故意為之,而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時,自應為有利於行為人之 認定,以免過度逸脫無罪推定原則。本案被告因誤信辦理貸 款需提供帳戶,陷於錯誤而將前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寄出, 足認被告並非恣意交付該帳戶資料供他人非法使用,且對於 寄出之帳戶資料將供他人作為詐欺財物匯款之工具,尚難謂 有何預見,自難逕認被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㈢現今詐騙集團猖獗,經政府機關頻為宣導、媒體多所批露, 民眾受騙案件仍層出不窮,被害人亦不乏有高學歷或具相當 社會經驗之人,受騙原因亦有不甚合乎情理者。倘若一般民 眾會因詐騙集團之引誘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則基於相同原 因陷於錯誤而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即非難 以想像,不能僅以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為基準,輕率認定 交付帳戶資料者必具備相當之警覺程度,進而推論其對於構 成犯罪之事實必定有所預見。尤其一般人在謀生不易、經濟 拮据或需款孔急之情形下,驟見詐騙集團所刊登代為辦理貸 款之廣告,因擬委辦貸款過於急切,本難期待均能詳究細節 、提高警覺,而免於遭受他人詐騙利用;更何況每個人對於 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本就因人而異,此觀詐騙集團之雷同行 騙手法雖經反覆報導,受騙案件仍屢見不鮮,倘人人一律均 能以應具備之通常智識程度來辨別真偽,則社會上何來眾多 詐欺犯罪之受害者?一般民眾既有可能遭詐騙金錢,何嘗不 無可能遭詐騙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自不能 僅因辦理貸款者交付帳戶資料,即謂其必有幫助詐欺之故意 。依通常社會經驗,固可知一般銀行徵信不須提供帳戶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且提供未有相當存款之帳戶,對徵信亦無 助益,然被告當時非依循一般金融機構管道申辦貸款,則被 告能否能否憑恃其過去的經驗,即足以及時察覺對方可能是 詐騙集團?已有可疑。
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因為其從事八大行業之工作,無法 向一般銀行申請貸款,才透過網路借款等語(見本院卷第51 頁)。自前開LINE對話紀錄觀之,被告確實急切欲向「全台 借貸- 黃專員」申辦貸款,甚至詢問日後可否再透過「全台 借貸- 黃專員」貸款等情,堪認被告於案發時確實經濟壓力 頗重而需款孔急,未必能謹慎思考對方所述是否合理,遑論 自始預見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風險。況被告係探



詢確認對方身分後始交寄帳戶資料,其將存摺、金融卡交付 他人,並告知密碼,至多僅可認定其因不慎誤信他人,致帳 戶資料遭不法使用,致告訴人王文瓏受有財產損害,尚難認 其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檢察官既未能舉證證明被告自 始即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自難僅憑被告提供帳戶資料 之行為,逕行推論被告犯罪。
㈤從而,被告前開所辯,應屬可採。檢察官所持前開論據,均 無法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 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諭知。
五、綜上所述,被告是否涉犯上揭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既有合理 懷疑,且檢察官認為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所憑之前開 證據,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 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邱雲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檢察官得上訴。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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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