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美香
選任辯護人 陳銘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636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
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游美香犯業務侵占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列「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 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 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 用之準據法;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 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故 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 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惟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 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 、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 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亦 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 用裁判時法。故行為後法律若有修正,不論是否涉及前揭法 律變更,抑或僅係無關行為人有利或不利事項之修正,法院 應綜合法律修正之具體內容,於理由內說明有無刑法第2 條 第1 項所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及應適用之法律 ,始屬適法(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判決參照)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 條、第336 條第2 項規定雖於 民國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7日起生效施行, 惟此次修正係將原本必須援引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
而提高一定倍數後之罰金數額,直接明定於修正後條文中, 實質上並未變更此一條文犯罪類型之應刑罰性及其法律效果 。是以,此部分條文之修正,僅係將原有錯綜之法律規定化 繁為簡,核與單純之文字修正無異,其修正之結果不生有利 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自非法律變更,即未有新舊法比較 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併 此敘明。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 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 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 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 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至准予易科罰金與否,為執行檢察 官之權限,不在本協商合意範圍內,附此敘明。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 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216 條、第215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 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 第4 款,刑法施用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6366號
被 告 游美香 女 6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號12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恆碩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美香自民國62年8 月6 日起迄104 年10月30日止,在台中 市當鋪同業公會(址設臺中市○區○○○道0 段000 號5 樓 之1 ,下稱公會)擔任總幹事,負責處理公會庶務、款項收 支、銀行存提款及製作公會收支帳冊等業務。㈠詎游美香竟 其利用其需向公會會員收取會費、製作登載現金簿明細紀錄 並管領公會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業務侵占、業務登載 不實之犯意,於98至103 年間,製作不實之現金簿登載內容 ,經計算98年至103 年間侵占公會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計新 臺幣(下同)64萬1112元。㈡游美香於104 年初,向公會會 員收取責任保險費用1700元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 未實際向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產險公 司)繳納保費,致公會所屬之會員共計145 家當鋪業者,均
收到國泰產險公司之保險費繳款通知。游美香共計侵占公會 會員之保險費用24萬6500元(計算式:1700*145)。㈢公會 為處理公會事務,除聘用游美香擔任總幹事外,另聘江金鳳 擔任幹事一職,負責協助游美香收取會員會費、存提銀行帳 戶款項等事務。緣於95年間,時任公會理事長陳興武決定, 將公會總幹事及幹事之勞保退休金依年資比例按年領取。詎 負責發放勞退金之游美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自95年後 ,未按年發放退休金1 萬元予江金鳳,迄104 年間,游美香 因侵占公款遭發覺去職時,始將江金鳳應領之退休金款項共 11萬元發放予江金鳳。嗣台中市當鋪同業公會代表人林慶昌 於104 年6 月1 日上任,檢查游美香製作之移交清冊、公會 現金簿、銀行帳戶存摺等資料,始悉上情。
二、案經台中市當鋪商業同業公會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游美香於偵查中之供│1.坦承自69年間起至104 年│
│ │述 │ 12月31日止在台中市當鋪│
│ │ │ 商業同業公會擔任總幹事│
│ │ │ 之事實。 │
│ │ │2.否認偽造文書、業務侵占│
│ │ │ 之犯行。 │
├──┼───────────┼────────────┤
│2 │證人即告訴代表人林慶昌│全部犯罪事實。 │
│ │、告訴代理人程弘模律師│ │
│ │之指證 │ │
├──┼───────────┼────────────┤
│3 │證人江金鳳於偵查中之陳│1.每年會員繳費的情形都很│
│ │述 │ 正常,伊收到會費後,會│
│ │ │ 將現金、存根一起,被告│
│ │ │ 做好帳就交予伊存入公會│
│ │ │ 銀行帳戶之事實。 │
│ │ │2.伊交予被告之會費,被告│
│ │ │ 通常不會如數交予伊存入│
│ │ │ 公會銀行帳戶之事實。 │
│ │ │3.如有會員未繳費,伊並不│
│ │ │ 會先登載於現金簿表示已│
│ │ │ 收會費之事實。 │
│ │ │4.104 年間公會大部分會員│
│ │ │ 都有繳納保險費,僅有約│
│ │ │ 5 、6 家會員未繳款,伊│
│ │ │ 收到保險費後都交予被告│
│ │ │ 之事實。 │
│ │ │5.104 年間會員會費及保險│
│ │ │ 費都是伊向會員收取,不│
│ │ │ 是劃撥繳納之事實。 │
│ │ │6.95 年至 104 年間之勞退│
│ │ │ 休金係經伊向告訴代表人│
│ │ │ 、被告詢問後,被告才分│
│ │ │ 3 次補發給伊之事實。 │
├──┼───────────┼────────────┤
│4 │證人董金國於偵查中之陳│1.當鋪保險費用是由公會代│
│ │述 │ 為收費處理,每年繳納1 │
│ │ │ 次保險費用,均係由被告│
│ │ │ 或證人江金鳳向會員收取│
│ │ │ 之事實。 │
│ │ │2.被告於108 年1 月25日至│
│ │ │ 公會簽立切結書時,坦承│
│ │ │ 挪用公會款項之事實。 │
│ │ │3.證人江金鳳之退休金係由│
│ │ │ 被告負責處理發放之事實│
│ │ │ 。 │
├──┼───────────┼────────────┤
│ 5 │①台中市當鋪商業同業公│1.被告侵占會員會費之事實│
│ │ 會第 25 屆、第 26 屆│ 。 │
│ │ 理事長移交清冊 │2.被告坦承其挪用公會款項│
│ │②台中市當鋪商業同業公│ 50萬9390元之事實。 │
│ │ 會資產表 │ │
│ │③公會自98年度至104年 │ │
│ │ 度之現金簿影本 │ │
│ │④公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
│ │ 活期存款存摺內頁明細│ │
│ │ 影本暨交易明細列印資│ │
│ │ 料 │ │
│ │⑤公會 104年間收支傳票│ │
│ │ 多紙 │ │
│ │⑥公會 102 至 104 年間│ │
│ │ 收取會員會費之收款單│ │
│ │ 及存根等多紙 │ │
│ │⑦被告簽立之切結書(書│ │
│ │ 寫於告證5 資產表上、│ │
│ │ 被證 7) │ │
├──┼───────────┼────────────┤
│ 6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被告於104 年間收取公會會│
│ │限公司108 年6 月12日國│員保險費後未實際向國泰世│
│ │產字第1080600047號函暨│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繳│
│ │104 年6 月9 日對公會會│納保險金額之事實。 │
│ │員寄發保險費繳費通知之│ │
│ │名單 │ │
│ │ │ │
└──┴───────────┴────────────┘
二、核被告游美香所為,就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 、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第336 條第2 項之業 務侵占等罪嫌。就犯罪事實㈡、㈢為,則係犯刑法第336 條 第2 項之業務侵占等罪嫌。被告上開數次犯嫌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侵占之犯罪所得,雖未 扣案,仍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鄭 珮 琪
附表
┌────┬─────┬─────┬─────┬─────┬─────┬─────┐
│ 年度 │ 98 │ 99 │ 100 │ 101 │ 102 │ 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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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簿記│489,877 │157,840 │1,029,949 │971,042 │1,168,289 │1,281,252 │
│載前一年│ │ │ │ │ │ │
│度結餘 │ │ │ │ │ │ │
│ │ │ │ │ │ │ │
├────┼─────┼─────┼─────┼─────┼─────┼─────┤
│現金簿總│1,559,977 │ │1,698,228 │ │1,747,619 │1,851,450 │
│收入 │ │1,911,7081│00,000 │1,738,7521│,120 │ │
│ │ │ │ │ │ │ │
├────┼─────┼─────┼─────┼─────┼─────┼─────┤
│現金簿總│1,892,014 │2,039,599 │1,757,135 │1,673,625 │1,634,656 │1,790,014 │
│支出 │ │ │ │ │ │ │
│ │ │ │ │ │ │ │
├────┼─────┼─────┼─────┼─────┼─────┼─────┤
│現金簿年│157,840 │1,029,949 │971,042 │1,168,289 │1,281,252 │1,342,688 │
│度結餘 │ │ │ │ │ │ │
│ │ │ │ │ │ │ │
├────┼─────┼─────┼─────┼─────┼─────┼─────┤
│現金簿登│146,640 │1,029,477 │969,570 │1,080,811 │1,171,980 │1,210,972 │
│載結餘 │ │ │ │ │ │ │
│ │ │ │ │ │ │ │
├────┼─────┼─────┼─────┼─────┼─────┼─────┤
│現金簿實│11,200 │472 │1,472 │87,478 │109,272 │131,716 │
│際金額與│ │ │ │ │ │ │
│登載金額│ │ │ │ │ │ │
│之差額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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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帳戶│28,812 │925,845 │406,635 │511,772 │704,571 │701,576 │
│存款結餘│ │ │ │ │ │ │
│ │ │ │ │ │ │ │
├────┼─────┼─────┼─────┼─────┼─────┼─────┤
│現金簿實│129,028 │104,104 │564,407 │656,517 │576,681 │641,112 │
│際結餘金│ │ │ │ │ │ │
│額與銀行│ │ │ │ │ │ │
│帳戶差額│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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