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1222號
TCDM,109,易,1222,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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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2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岑謙


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
0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鄭宜家(所涉妨害婚姻罪已另為不起訴處 分)與告訴人甲○○於民國102 年9 月20日結婚登記,婚姻 關係現仍存續中。被告乙○○與鄭宜家於107 年5 月間,因 工作認識。鄭宜家婚後因家庭、經濟觀念與告訴人不合,多 次發生爭吵,告訴人復於107 年7 月15日,因偷拍鄭宜家弟 妹洗澡(妨害秘密部分未具告訴),鄭宜家無法諒解,即於 107 年7 月15日起,搬至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11之 2 租屋處與告訴人分居。鄭宜家因與告訴人感情不睦,時常 與被告訴苦,2 人日久生情,進而交往,被告明知鄭宜家為 有配偶之人,竟與鄭宜家分別基於相、通姦之犯意,為下列 犯行:㈠被告於107 年10月間至108 年6 月15日間某日,在 鄭宜家上開住處內,由被告以其陰莖插入鄭宜家陰道內,為 通姦、相姦行為1 次。再於隔日1 時59分,鄭宜家、被告以 LINE通訊軟體相互傳送下列訊文字訊息:「鄭宜家:『我們 倆的初夜你就這樣把它給製造不好的回憶』、被告:『把它 忘了』、鄭宜家:『一定要把你眼睛矇起來』、被告:『明 天從(重)來一次』、鄭宜家:『明天還來』、『就還沒好 你還來』、被告:『那等好了再來』、『可是會過安全期』 等內容。㈡被告於107 年10月間至108 年6 月15日間某日18 時22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向鄭宜家傳送:「北鼻」、「晚 上幫我按摩」等文字內容,鄭家宜則回傳:「攝護線按摩嗎 」、「要收取按摩費哦」等文字內容,2 人即於同日晚間某 時,在鄭宜家上開住處內,由被告以其陰莖插入鄭宜家陰道 內,為通姦、相姦行為1 次。㈢被告於107 年10月間至108 年6 月15日間某日,在鄭宜家上開住處內,由被告以其陰莖 插入鄭宜家陰道內,為通姦、相姦行為1 次。再於同日18時 47分,鄭宜家、被告以LINE通訊軟體相互傳送下列訊文字訊 息:「鄭宜家:『你要說你很強不會做手腳是吧』、『還蠻 強的但真他媽的痛』、被告:『就正常而已』、鄭宜家:『



不會吧,那如果不正常時』、被告:『下次前戲久一點就不 會了吧』、『不正常就3 分鐘KO』、鄭宜家:『我不就軟腳 了』、被告:『這樣妳還不腳軟喔!』、『高手』、鄭宜家 :『其實你有發現我腳會抖嗎』、被告:『其他地方也會抖 呀』、鄭宜家:『哼』、被告:『你應該都不只一次喔!』 、鄭宜家:『一次什麼』、被告:『妳』、『裝傻喔!』、 鄭宜家:『高潮嗎』、被告:『笑臉貼圖』、鄭宜家:『都 大人了』、『還害羞』、被告:『太直白了』、鄭宜家:『 就很舒服』、被告:『我還不知道妳點在哪』、鄭宜家:『 頂到』、『很裡面有頂到就很舒服』、被告:『靠,在最深 處喔!』、鄭宜家:『是呀』、被告:『那我懂了』、鄭宜 家:『你都頂的到』、『不用擔心』等內容。㈣鄭宜家於10 8 年3 、4 月間,因心繫女兒,向被告提出分手,被告則提 出若鄭宜家於108 年6 月16日至19日間,陪同其至小琉球出 遊後,其即同意分手,雙方並於108 年6 月15日,在鄭宜家 上開租屋處,由被告以其陰莖插入鄭宜家陰道內,為通姦、 相姦行為1 次。嗣被告於105 年6 月15日,搭乘鄭宜家駕駛 之自用小客車南下至高雄準備前往小琉球出遊,因對鄭宜家 原本允諾與告訴人離婚而與其結婚,後因擔心影響女兒之監 護問題,而向其提出分手一事,心有不甘,為讓鄭宜家與告 訴人離婚,竟於108 年6 月15日22時51分許,以LINE通訊軟 體,傳送成人影片、其與鄭宜家2 人相互間有關2 人發生性 行為之LINE通訊內容及其所拍攝與鄭宜家出遊、接吻及鄭宜 家之背部裸露照片,至告訴人手機,以示2 人曾發生性行為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免 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 罰者」,係指實體刑法廢除原先處罰之規定,而依現行實體 刑法已無處罰規定,使得被告之行為,在當時實體刑法雖有 處罰明文而應科以刑罰,但之後因處罰條文廢止或犯罪構成 要件之變更,而不得對之科以刑罰,法院對此情形即應依上 開規定就被告被訴犯行為免訴之判決。
三、經查,檢察官依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239 後段規定,認被告 之上開行為涉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然依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91 號解釋文:「刑法第239 條規定:『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 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而該解 釋於109 年5 月29日公布,即自109 年5 月29日起,刑法第



239 條之規定已向後失效,原由該條規定處罰之通姦、相姦 行為,即不得對之科以刑罰,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被告被訴 前述行為,既已於被告行為後廢止其刑罰,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4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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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