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109號
TCDM,109,單聲沒,109,20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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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添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9 年度偵字第14766 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1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象棋壹副及賭資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警員於民國109 年4 月26日16時32分許,在台中市○○區○○路000 號「潭 子運動公園」之公眾得出入場所,查獲被告鄭添旺陳金液 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 年5 月29日以109 年度偵字第14766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而扣案之象棋1 副及賭資新臺 幣(下同)100 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爰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 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 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當場賭博 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乃刑法第40條第2 項 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又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其雖非違禁 物,然性質上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而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 者。刑法第266 條第2 項既明定「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 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當屬 專科沒收之物。另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 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 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犯賭博罪案件,經檢察官於109 年5 月29日以 109 年度偵字第14766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 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扣案之 象棋1 副及賭資100 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 財物,業經被告於警詢中坦認,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 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佐, 自應依第266 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



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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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