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哲
李紹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108 年度偵字
第719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字第179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明哲、李紹緯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 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 以108 年度偵字第719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 年5 月 20日確定,並於109 年5 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等人所有,且為供被告等前開犯 罪所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 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 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 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業經臺中地檢 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719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9 年5 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 及被告二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製造動物用藥品之原料藥,屬動物用禁藥 ,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輸入,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 檢疫局107 年7 月5 日防檢一字第1070717541號函在卷可憑 (見偵2596卷第16頁至第17頁)。又附表所列扣案物品均為 被告等所有,而被告等未經核准,即逕自大陸淘寶網購買後 輸入,業據被告二人偵查中供述明確,是附表所列扣案物品 確為被告等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規定, 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念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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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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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硫酸卡那黴素」之動物用禁藥│6 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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