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昱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毒偵字
第24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字第148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昱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2416號緩 起訴處分,於民國106 年8 月22日確定,108 年8 月21日緩 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 支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2416號緩起訴處分,於10 6 年8 月22日確定,108 年8 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 份在卷可按,而 本件扣案之注射針筒1 支,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 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院106 年5 月24日 草療鑑字第1060500384號鑑驗書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無訛。 另裝放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其上所殘留之毒 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 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