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243號
TCDM,109,單禁沒,243,202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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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功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毒偵字
第409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13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功超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 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40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示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亦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 項第2 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施用,自 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首揭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因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8 年度毒偵字第40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 可參,堪先認定。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 年11月12 日草療鑑字第1081100067號鑑驗書1 份附卷可憑,足認如 附表所示之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應依首揭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包裝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 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 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 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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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備註 │
│ │(含包裝容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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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檢品編號: │檢出二級毒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 │B0000000 │甲基安非他命│院108 年11月12日草│
│ │驗前淨重: │ │療鑑字第1081100067│
│ │0.1885公克 │ │號鑑驗書、臺中地檢│
│ │驗餘淨重: │ │署109 年度安保字第│
│ │0.1747公克 │ │504 號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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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