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9年度,17號
TCDM,109,侵附民,17,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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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AB000-A108508 (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AB000-A108508A(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被   告 乙○○
      甲○○
      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侵訴字第3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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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