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935號
TYDV,106,司促,15935,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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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93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盧廷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壹佰捌拾壹
  元,及其中壹萬玖仟柒佰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
  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
  伍佰元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
  延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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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