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9年度,859號
TCDM,109,交易,859,202006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8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章文(已死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6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章文於民國96年2 月16日某時許,在 不詳地點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 度,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輕型機車,嗣於同日6 時5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 路000 號時,因不勝酒力,不慎撞擊路燈倒地。經警據報前 往處理,將被告送往醫院救治,抽血測得其飲用酒類後血液 酒精濃度大於300MG /DL ,經換算呼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大於1.5 毫克。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公共危險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法 院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 7 條規定參照。
三、查本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96年5 月17日繫屬本院,嗣被 告於109 年3 月23日死亡,此有本院卷附本院收文章戳及個 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查。足認被告於起訴後死 亡,依前述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