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9年度,690號
TCDM,109,交易,690,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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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6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楷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
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汪楷維之駕駛執照業經吊銷,竟仍於民 國108 年8 月22日中午12時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詎被告行駛至臺中市○○區○○○路0 段00 0 號前,本應注意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 指示,在劃有分向限制線(雙黃線)之路段不得迴車,且迴 車前應看清無往來車輛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晴朗、日間 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 ,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在該 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向左迴轉行駛,適同向左後方告訴人 徐郁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張金昌 亦直行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二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及 乘客張金昌均人車倒地,告訴人並受有左小腿挫瘀傷、右膝 左大腿左小腿深度擦傷等傷害(張金昌受有傷害部分,未據 告訴),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 、刑法第284 條之無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涉嫌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 意旨認被告係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刑 法第284 條之無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 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及告訴人於本院經 調解成立,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 及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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