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9年度,449號
TCDM,109,交易,449,202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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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4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世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
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吳世鴻業於民國109年4月16日死亡,此有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等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廖弼妍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如股
109年度偵字第8175號
被 告 吳世鴻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5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世鴻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 國108年11月7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自109年3月5 日20時許起至同日22時許止及於同年月6日10時許,接續在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居所內飲用啤酒及保力達 藥酒後,未待酒精消退,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上路。嗣於同年月6日11時許,行經臺中市○○區○ ○路0段000巷000弄00號前方100公尺處之興農福德祠前時, 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酒氣濃厚,遂對其施以 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11時10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值為每公升1.80毫克,而查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世鴻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坦承不 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3份等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又被告前曾受犯罪事實欄記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請審酌現今社會 酒後駕車所衍生之交通事故或悲劇層出不窮,屢經政府大力 宣導勿酒後駕車,被告前有8次酒後駕車前科,猶未警惕, 對相關法規視如無物,復犯本案,顯見其駕駛行為與心態已 有偏差,危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破壞社會秩序甚鉅,請從 重量處適切之刑,以資懲儆並維社會治安及民眾生命財產之 安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郭景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蘇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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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