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09年度,83號
TCDM,109,中簡附民,83,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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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王昱惟
被   告 蔡育卿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9年度中簡字第94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
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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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