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09年度,80號
TCDM,109,中簡附民,80,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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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彭良超

被   告 許得烽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472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侯驊殷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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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