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1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泳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10746號、11378號、119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泳源犯如附表甲編號一至三「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一至三「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朱泳源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一 、第1 行關於被告主觀犯意部分補充為「朱泳源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各別犯意」、及犯罪事實欄一、㈢ 第4 行關於所竊物品價值後補充「已發還被害人」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之㈠至㈢所為之3 次竊盜犯行,均係 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3 次普 通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侵害之財產法益相異 ,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一時貪念,竟分別 為如聲請簡易判局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3 次竊盜犯行 ,任意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實有不該;並分別審酌其各次竊 得物品之價值,及其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之 ㈠及㈡所示竊盜犯行竊得之物,均未能返還被害人江佩霓及 告訴人廖延壽,犯罪事實欄一之㈢所示竊盜犯行竊得之背包 則業經被害人程家玲領回等節,有扣押物領回領據1 張在卷 可稽(見109 年度偵字第11961 號卷第63頁);暨衡其前有 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在卷可稽,及其本案各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且 尚能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 況等情(參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教育程度註記欄及警詢 調查筆錄之家庭經濟狀況欄所載),分別量處如附表甲編號
一至三「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 、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之㈠所示竊得之如 附表1 所示之物及犯罪事實欄一之㈡所示竊得之如附表2 所 示之物,雖均未扣案,然分別為被告本案犯罪事實欄一之㈠ 及㈡所示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各被害人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應分別於各項下 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之㈢所示竊得之咖啡色背包1 個,既已 發還予被害人程家玲,業如前述,自無再予宣告沒收之必要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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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 │犯罪事實 │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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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事實欄一之㈠ │朱泳源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1 「商│
│ │ │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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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事實欄一之(二)│朱泳源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2 「商│
│ │ │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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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事實欄一之(三)│朱泳源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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