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智簡字,109年度,23號
TCDM,109,中智簡,23,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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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智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宜菁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年度偵字第9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宜菁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件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3列「竟基於販賣及 意圖販賣之犯意」補充為「竟基於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 標權商品之接續犯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張宜菁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 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行為,應為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本案被告自民國106年 間某日起至108年5月23日為警查獲止,販賣如附件之仿冒商 標物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 、地點,接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 ,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 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4個商標權人 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手段取得所需,竟恣意於上開期間內 販賣本案仿冒商標之商品,且該等商品之數量及價值尚非甚 微,其所為不僅損害他人之商標權及潛在市場利益,亦間接 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及公平交易秩序,並不 足取;另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英商一號娛 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達成調解 ,並依約賠償等情,有本院109年度中司刑簡移調字第48號 調解筆錄、告訴人109年5月21日刑事陳報㈠狀在卷可查;參 以被告前無前科之素行、大學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於警詢



自述之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犯後已坦認犯 罪,又已如前述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依約賠償,可見被告 尚有悔悟之意,其此後亦別無其他犯罪紀錄,堪認其所犯本 案僅係一時失慮、偶發初犯,其經此刑事偵審追訴程序及刑 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上開宣告之刑應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 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件所示之物,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 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㈡、另被告販賣本案商品,獲利新臺幣3萬2500元乙節,業據被 告於警詢時陳述無訛(見偵卷第23頁),此固屬被告之犯罪 所得,且未扣案,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予以 宣告沒收,惟考量被告事後已與上述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 其等損失,因認已達到沒收制度欲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 目的,如仍諭知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雙重 剝奪財產之不利益,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規定,不另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燕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所犯法條: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9112號
被 告 張宜菁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宜菁明知「Peppa Pig(即佩佩豬)」、「Hello Kitty」 、「gudetama」、「多啦A夢」」圖樣及文字之商標,分別 係商標權人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 維斯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 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 ,於專用期間內,就所指定之餐叉、湯匙、水壺、鞋子、扇 子非金屬製衣服掛鉤、裝飾品、行動電話外殼、滑鼠墊、貼 紙、塑膠袋、名片簿、地毯、門簾、開瓶器、手機裝飾品、 便條、紙袋等商品,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 復明知其自民國106年某日起,向大陸地區淘寶網不詳賣家 進貨之上開物品,均係未經上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與 上揭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 商標之仿冒品,竟基於販賣及意圖販賣之犯意,自民國106 年某日起,在蝦皮拍賣網站,利用帳號「azlyd201631」, 及在PChome商店街,以進貨成本加上2至3成定價,陳列、販 售上開仿冒品,供不特定人購買,以此方式侵害前揭商標權 人之商標權,迄為警查獲時止,已販售約1300件仿冒上開商 標之商品,並獲利新臺幣(下同)3萬2500元。嗣警方於108 年5月23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臺 中市○○區○○路0段000○0號4樓之2執行搜索查獲,並扣 得如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仿冒上開商標之物。
二、案經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 司委任謝尚修律師告訴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 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宜菁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坦承不 諱,並有告訴人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及艾須特貝克戴 維斯有限公司刑事告訴狀、刑事委任狀與鑑定報告書、日商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委任狀、侵害商標權真仿 品比對報告與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 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網頁刊登資料、帳號及電話申登人 資料在卷可稽,復有上開仿冒商品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嫌。至 扣案之上開仿冒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另 被告之犯罪所得3萬25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陳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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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