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智簡字,109年度,18號
TCDM,109,中智簡,18,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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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智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茹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年度偵字第3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佳茹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李佳茹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係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向我 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 ,指定使用於衣服、褲子等商品,現仍於專用期限內,非經 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 或近似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亦不得明知 係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或陳 列,竟基於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於108年8月底,以 每件新臺幣(下同)130元至135元不等之價格,向大陸地區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仿冒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而輸入 之,並於108年9月6日晚間8時30分起,在臺中市東區旱溪東 路旱溪夜市內之攤位,以擺攤方式陳列上開仿冒商品供不特 定人選購,並以每件150 元之單價出售,迄至為警查獲為止 ,合計銷售10餘件,銷售金額1800元。嗣經員警於108年9月 6日晚間8時50分許,在上址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 物。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美商史塔西公司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告訴及保安 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佳茹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 坦承不諱,並有附表所示各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 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史塔西公司部 分)、斐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書(斐樂盧森堡有限公 司部分)、V.F.Corporation 出具之鑑定報告(諾菲司服飾 公司部分)、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HBI 品牌服裝公司部分)、香港商鵬衛期服飾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出具之鑑定報告(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部分)、羅茲 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 鑑定證明書(芬迪有限公司部分)、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 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昂德亞摩公司部分)、台灣耐基商 業有限公司出具之NIKE產品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 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查獲現場照片、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附卷可稽, 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為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 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及陳列侵害商標權商 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罪嫌云云,容有誤會,惟因論罪科刑之法條同 一,不生變更起訴法條問題,由本院逕予更正即可。(三)被告在同一時地,同時販賣侵害如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之商 品,應認被告係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之法 益,而同時觸犯數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為同 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商標具有辨識商品 來源功用,商標權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 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令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 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 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造成商標權人 受有損害,且扣得之仿冒商品數量非微,所為殊不可取;( 二)被告為高職畢業、目前在麵店上班、家中有母親、兒子 需其扶養照顧(見本院卷第70頁)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 (三)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業與告訴人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 公司達成和解,同意賠償7 萬元,分23期給付,有和解書在 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3至64頁),但未與其他商標權人達成 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 有明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二)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 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 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 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條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警詢中供稱:伊販賣本案仿冒品 之營業額約為1800元等語(見偵卷第31頁),並繳回1800 元供警查扣,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可憑(見警卷第59頁), 是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 沒收。惟被告業已實際賠償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第一 期款項3000元,超過其全部犯罪所得金額,有本院電話紀 錄表可憑(見本院卷第71頁),倘仍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 收,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 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瑞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扣案物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專用期限 │
│ │ │ │ │ │
├──┼───────────┼──────────┼───────┼──────┤
│1 │仿冒右揭商標衣服270件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111/10/31 │
├──┼───────────┤(adidas & 3-stripe │司 │ │
│2 │仿冒右揭商標褲子20件 │ device) │ │ │
├──┼───────────┼──────────┼───────┼──────┤
│3 │仿冒右揭商標衣服18件 │00000000 │德商彪馬歐洲公│109/11/15 │




│ │ │(jumping puma) │開有限責任公司│ │
├──┼───────────┼──────────┼───────┼──────┤
│4 │仿冒右揭商標褲子31件 │00000000(PUMA) │德商彪馬歐洲公│116/01/31 │
│ │ │ │開有限責任公司│ │
├──┼───────────┼──────────┼───────┼──────┤
│5 │仿冒右揭商標衣服37件 │00000000(STUSSY) │美商史塔西公司│112/04/15 │
│ │ │ │ │ │
├──┼───────────┼──────────┼───────┼──────┤
│6 │仿冒右揭商標衣服178件 │00000000(FILA) │盧森堡商斐樂盧│109/08/31 │
│ │ │ │森堡有限公司 │ │
├──┼───────────┼──────────┼───────┼──────┤
│7 │仿冒右揭商標衣服45件 │00000000 │美商諾菲斯服飾│115/07/31 │
│ │ │(THE NORTH FACE) │公司 │ │
├──┼───────────┼──────────┼───────┼──────┤
│8 │仿冒右揭商標衣服40件 │00000000(CHAMPION)│美商HBI品牌服 │114/03/31 │
│ │ │ │裝公司 │ │
├──┼───────────┼──────────┼───────┼──────┤
│9 │仿冒右揭商標衣服60件 │00000000(CK & │美商卡文克雷恩│109/10/15 │
│ │ │Calvin Klein Logo) │商標信託公司 │ │
├──┼───────────┼──────────┼───────┼──────┤
│10 │仿冒右揭商標衣服85件 │00000000(Roots & │加拿大商羅茲公│116/01/15 │
│ │ │Beaver Design) │司 │ │
├──┼───────────┼──────────┼───────┼──────┤
│11 │仿冒右揭商標衣服25件 │00000000(FENDI) │義大利商芬迪有│110/04/15 │
│ │ │ │限公司 │ │
├──┼───────────┼──────────┼───────┼──────┤
│12 │仿冒右揭商標衣服80件 │00000000(UA Logo) │美商昂德亞摩公│111/03/15 │
├──┼───────────┤ │司 │ │
│13 │仿冒右揭商標褲子20件 │ │ │ │
├──┼───────────┼──────────┼───────┼──────┤
│14 │仿冒右揭商標衣服55件 │00000000(NIKE and │荷蘭商耐克創新│115/04/15 │
│ │ │Swoosh Design) │有限合夥公司 │ │
├──┼───────────┼──────────┼───────┼──────┤
│15 │仿冒右揭商標褲子12件 │00000000(WING │荷蘭商耐克創新│108/09/30 │
│ │ │Design) │有限合夥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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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斐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史塔西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迪達斯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芬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史塔西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