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原交簡字,109年度,62號
TCDM,109,中原交簡,62,20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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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原交簡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松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撤緩偵字第2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松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聲請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充證 據「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外,餘均引 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謝松林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 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於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32毫克之情狀下,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生命、身 體、財產及用路安全,貿然騎車上路,僅為一己之私,而無 視其他用路人全體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誠屬不該。惟 念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再斟以被告自陳其智識程度為高 職肄業、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參見被告警詢筆錄 「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撤緩偵字第200號
被 告 謝松林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東縣○○市○○里00鄰○○路00
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嗣經撤銷緩起訴處分,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松林於民國108年10月13日晚間9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 ○區○○街00號6樓之居所內,飲用啤酒後,雖經稍事休 息,惟體內酒精仍未退盡,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仍於翌(14)日上午6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年月14日上午7時25分許,行經 臺中市北屯區太原路與旱溪東路交岔路口時,因臉色明顯潮 紅且行車不穩,為警攔查,經警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 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2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松林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一中隊當事人酒精測 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 隊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檢 察 官 陳祥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孫蕙文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 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 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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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